“action”源自拉丁语“agere”,意思是“to do(去做)”。一些哲学家试图将“act(行动、行为、所为)”和“action(行为、活动、所为、行为过程)”区分开来,并提出行为是已完成的行动,而行动就是正在进行的行为。但大多数人还认为,人们在应用这两个术语时很难作出这种严格的区分,并把二者【act和action(行为和行动)】当作同义词来使用。
虽然自然界中发生的一些事件也可以用“action”来表示,例如河流对河岸的“action(作用)”等,但是人们通常还是把“action”通常定义为人类理性主体有意所为。自然界中发生的“action” 一般被描述为仅仅是一种作用、过程、发生或出现的事件等。近年来在心理哲学领域,行为(action)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尤其是关于人的意图和思考等行为。迄今为止,人们已经发展了许多理论来解释什么是故意行为,什么是无意行为,以及如何区分行为与涉及人的其他事件。在一个标准的解释中,行为是一个行为人或行为主体通过身体运动变化而产生的事件。与之针锋相对的另外一种心理行为理论认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涉及身体的运动,并将行为人与行为事件(behavioural events)之间的因果链(causal chain)中发生的主要心理事件与之联系起来,认为这些事件也可以称之为行为。根据Davidson, Searle 和Goodman等人提出的行为因果理论(causal theory of action),行为主要是心理事件或心理活动的结果。其他一些哲学家则拒绝承认这些基本的心理事件就是行为,并矢口否认“行为就是事件”的说法。Davidson在《行动与事件随笔》(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中说:“ ‘action’这个词在普通言语中并不经常出现,当它出现时,它通常只出现在相当不祥之事发生的场合。我同意一种哲学上的应用,将行为人故意做的任何事情称为action,包括故意的疏忽。”(“The word action does not very often occur in ordinary speech, and when it does it is usually reserved for fairly portentous occasions. I follow a useful philosophical practice in calling anything an agent does intentionally an action, including intentional omission. "
一次身体上的运动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很多变化,而这些变化对于识别和解释行为的后果究竟有什么意义,这个问题尚不清楚。某人移动他的手,通过移动他的手他转动方向盘,又通过转动方向盘他驾驶他的汽车等等。在这样的案例中,只是发生了一个行为还是发生了很多行为呢?我们在什么时间点上来区分一个事件是一个行为还是该行为的后果呢?一些哲学家建议,我们可以通过确定基本行为(basic actions)来处理这些问题。 基本行为是引起其他行为的行为,但它本身不是由行为引起的。但是,人们如何来确定哪些行为才是基本行为呢?这又引发了很多争议。
行为是可以单独讨论的,但它们经常以某一种模式发生,要么发生在一个人身上,要么还涉及到其他人,那就是关于行为的社会学问题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1864-1920)对社会行为进行过深刻的探索与描述。
如果我们试图对行为进行因果解释,那么行为是由理性还是欲望引发的呢?那么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是否有其他的理论框架更适合解释或理解在因果关系中作为原因或作为结果的的行为?不清楚的是,一种行为如用不属于因果解释(causal explanation)形式的动因(或动机,reasons)来解释否是合乎逻辑呢?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许多关键的概念进行分析,如动机、意图、自愿和非自愿行为、实践理性、愿望和欲望等。解释行为的问题与自由意志(freewill)、决定论(determinism)和责任问题等密切相关。 关于行动(action)与疏忽(omission)、不作为(inaction)之间的关系,是法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另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