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4年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现年37岁的吴英是浙江东阳人,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吴英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吴英/资料图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无期后有悔改表现 监狱方提出减刑建议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吴英/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