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团体规范法人内部治理,促进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决定从4月至6月开展规范东莞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登记总数在全省位居第四(前三位顺序为深圳、广州、佛山),约占全省登记社会组织的6.6%(全省登记社会组织71878家)。社会组织扶持措施有力,对工作突出、运作规范、治理良好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充分发挥先进社会组织示范、带动、辐射作用,助推东莞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社会团体为推动自身发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数量在大幅增加,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一些社会团体乱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乱使用名称、乱收费、乱开展活动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阻碍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水平的提高,甚至出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问题。针对东莞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不规范,聚焦社会团体不规范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规范使用名称、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依法依规开展活动问题进行重点规范整治。
通过深入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社会团体设立和管理分支(代表)机构,提高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团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各社会团体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规范自身出发,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突出、运作规范、治理良好的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发挥榜样引领、先进带动作用。
二、整治范围
在东莞市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三、整治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广东”“全省”“粤”“全市”“东莞”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各社会团体尤其是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认真对照4个方面整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并立行整改。
(二)现场检查阶段(5月)。市民政局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不低于4%检查量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市民政局将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不规范行为较轻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立即予以取缔。社会团体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社会团体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尤其是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搞好规范整治,切实提高自身法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请社会团体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工作。在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时,一并报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同时,将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经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总结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要求;社会团体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记者】薛屏
【作者】 薛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