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三庭
转自:天津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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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三中院民三庭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以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6年,某婴儿出生于天津某医院,后因新生儿低血糖症发生纠纷,经市医调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某区法院司法确认。2018年,该儿童又诊断出“癫痫”,花费巨额医疗费。儿童家长认为“癫痫”与天津某医院医疗行为有关遂向一审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纠纷已经过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案件构成重复诉讼,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
民三庭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双方仅就新生儿低血糖症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并未涵盖因“癫痫”症状引起的纠纷,因“癫痫”属于新发生的事实,此种情形下的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故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