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从事以下工作:
(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4)检查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做好自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安排落实食品采购与进货索证验收记录、公用餐饮具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菜品留样记录、自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6)接受和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各项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