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对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先征税款再代开发票
《通知》明确要求,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①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或者国税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地方税费。
②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暂未实现上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国税机关代征范围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地税发票税率,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票证使用及税款退库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地税发票税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中明确税款解缴、税收票证使用等事项。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如果发生作废或者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涉及税款退库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做好税款退库事宜。
纳税人拒绝代征怎么办?
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