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监管“三高类”“忽悠式”重组势在必行(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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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上市公司,披露,沪市,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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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从严监管“三高类”“忽悠式”重组势在必行)

  经济日报-互联网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温济聪)12月20日晚,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本次重组指引修订的一个重要关键词是“简化”。通过较大幅度地简化信息披露要求,降低公司信披成本,推动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与原指引相比,删减了部分独立章节,大幅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与《停复牌指引》等做好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简化重组预案格式指引。根据修订后的《26号准则》,大幅减少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修订后的预案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等核心要素的披露,对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给予一定的弹性,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以及权属瑕疵、立项环保、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内容。

  二是衔接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后的《重组指引》不再单独设置重组筹划及停牌部分,而是提出上市公司应审慎停牌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应根据本所《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重组停复牌业务。

  三是强化分阶段披露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筹划非许可类重组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续随交易推进实际情况,分阶段披露重组进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发出审议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前,至少每30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如重组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则应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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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优化章节结构。删除原第二章“重组传闻及澄清”,仅保留部分重要条款,对于尚未开始筹划、但有重组意向的上市公司,要求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停牌代替保密责任。同时,考虑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等有专门规定,删除了原第四章“交易核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优化结构后,章节排序为重组方案、重组终止、重组核准及实施、重组实施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更加契合推进重组的一般顺序,方便公司使用。此外,对原重组指引的附件予以删减,从6项附件减少为4项附件,删除与停复牌业务指引不相适应的公告格式要求。

  发挥并购重组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突出对重组业绩承诺和重组整合实效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公司业绩承诺履行不到位、并购重组协同效应发挥不理想等问题,通过强化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督促相关方审慎论证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切实注重并购重组的整合实效,真正发挥并购重组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沪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展现出新的面貌和格局。不少沪市公司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开展并购重组,激发活力,增强韧性,提升质量。

  截至11月底,沪市公司披露各类并购重组交易近800单,涉及金额达到0.6万亿元;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沪市共披露重组方案78单,涉及金额近2020亿元;共实施完成重组方案39单,涉及金额近1550亿元。总体来看,沪市并购重组,紧密围绕产业类、实体类资产,聚焦同行业、上下游,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更加突出。同时,在国企混改、市场化债转股、民企纾困等方面,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展现,发掘出不少可借鉴、可复制的资本运作模式。总体而言,沪市并购重组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已经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资本市场解决方案。

  不难发现,贯穿交易所并购重组信披监管理念始终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个首要目标。交易所应继续贯彻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坚持寓监管于服务,把并购重组作为释放市场活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资源配置方式。按照分类监管的方式,做好持续监管和精准监管。对于符合产业逻辑、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并购重组,主动做好沟通协调,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支持,大力鼓励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质量,并在重组承诺履行的保障和重组实施后持续效能方面,做好全链条监管。

独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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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交易所应继续从严监管“三高类”“忽悠式”重组、恶意炒壳等,继续加大监管问询力度,必要时进行多次问询,严防并购重组成为不当套利或利益输送的工具。对涉嫌造假、重组标的“爆雷”、业绩承诺无法补偿、标的资产失控等恶性事项,快速处置,坚决追责,形成监管威慑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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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1-09-10 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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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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