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通常不再共同生活,难以继续共同直接抚养子女,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如果育有未成年子女,常常因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金额等问题引起争执。本文结合近五年吉林省裁判案例,对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大数据分析。
01
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经双方协议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1、首先应由父母协议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优先考虑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形
1、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抚养费的负担原则及标准
(一)抚养费的负担原则
1、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抚养费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标准
1、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03
吉林省离婚时抚养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在“离婚纠纷”案由下检索“抚养权”,截止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共检索出“最近五年”的判决书30份,其中与本文相关的判例共24件。
(一)审理区域
从审理区域看,长春市中院辖区8件,吉林市中院辖区2件,四平市中院辖区1件,辽源市中院辖区1件,通化市中院辖区4件,白城市中院辖区1件,延边州中院辖区4件,松原市中院辖区3件。
(二)审理年份
从审理年份看,2020年4件,2019年4件,2018年6件,2017年7件,2016年3件。
(三)对抚养权的主张
从对抚养权的主张看,母亲单方主张的4件,占比17%;父亲单方主张的3件,占比12%;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15件,占比63%;父母双方均不主张的2件,占比8%。
(四)抚养权归属
从抚养权归属看,抚养权归父亲的6件,占比25%;抚养权归母亲的18件,占比75%。
(五)裁判时子女年龄
从裁判时子女年龄看,未满2周岁的4件,占比17%;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的12件,占比50%;已满8周岁未成年的6件,占比25%,已成年的1件,占比4%;未提及年龄的1件,占比4%。
(六)抚养费金额
从单个孩子的抚养费金额看,金额在0-500元(不含)之间的1件,占比4%;金额在500元(含)-1000元(不含)之间的12件,占比52%;金额在1000元(含)-1500元(不含)之间的4件,占比18%;金额在1500元(含)及以上的3件,占比13%;抚养方自行负担的3件,占比13%。
(七)确定抚养费金额的依据
从确定抚养费金额的依据看,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9件,占比37%;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9件,占比37%;抚养方自行负担的3件,占比13%;未论述确定抚养费金额依据的2件,占比9%;未直接抚养一方同意的1件,占比4%。
04
法院审理结果分析
(一)抚养权方面
1、单方主张抚养权的,均判给主张一方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单方主张抚养权的判例共7件,其中父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3件,母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4件,抚养权均判决给主张的一方。
2、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大概率判给母亲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判例共15件,其中14件判给母亲,占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93%,1件判给父亲,占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7%。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961号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法院基于父亲与子女共同生活,将11周岁婚生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姜某)。法院认为,姜某主张抚养二人所生育婚生女姜淼,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现姜淼与姜某一居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王某、姜某婚生女姜淼由姜某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姜某自行负担。
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母亲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裁判时子女年龄未满2周岁的判例共4件,其中母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1件,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3件。抚养权均判决给母亲,未出现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8)吉2426民初610号李娜娜与王亮亮离婚纠纷案,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法院在父亲无其他子女,而母亲前婚有其他子女且由其抚养的情形下,将不满两周岁的婚生女抚养权判给母亲。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女李佳慧直接抚养权问题,因李佳慧现不满两周岁,生活上更需要母亲的悉心呵护和照顾,而李娜娜作为母亲一直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起居照顾义务,对孩子并无不利之处。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由李娜娜抚养,王亮亮支付抚养费。
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的优先考虑情形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一优先条件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般指3年以上。二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种不利,应是明显不利,而不是一般不利。这两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具备的一方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的,不能据此享有优先抚养权。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也是适用最多的优先考虑情形,共有判例11件,占比46%。
(1)将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的抚养权均判给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2756号王玲玲与刘胜才离婚纠纷案,父亲主张一人抚养一名双胞胎婚生女,母亲主张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由其抚养,法院最终将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的抚养权均判给母亲。法院认为,首先,该对双胞胎婚生女孩不宜分开抚养,应由一方抚养为宜。其次,在夫妻分居期间,双胞胎女孩与母亲及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已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双胞胎女孩健康成长不利的,且母亲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另外母亲作为女性抚养孩子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现双胞胎女孩年幼,只有三岁多,因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双胞胎女孩由母亲抚养更为有利。
(2)在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方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形下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648号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由于母亲一直抚养孩子,在父亲经济条件较好,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的情况下,仍将抚养权判给母亲。法院认为,黄某(父亲)认为本人有固定工作,经济条件好、教育环境好,李某(母亲)认为孩子系女孩且尚不满4周岁,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母女感情深厚,且因照顾女儿才离开的原工作岗位,故从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婚生女黄某乙应由李某抚养为宜,黄某主张婚生女抚养权的主张目前不应支持,待婚生女进入接受教育阶段、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后,可以从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发展角度,另行主张变更。
(二)抚养费方面
1、抚养费金额较低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判决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较低,最低为400元/月,最高为2000元/月,500元/月(含)-1500元/月(含)是法院支持最多的数额区间,共18件,占比7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3371号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案,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股权等,价值超过1000万元,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也仅为2000元/月。
2、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子女的实际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子女实际需要是指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等的正常需求。其次,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经济条件较好的父母可多支付,经济经济条件不好的父母可少支付。不可要求经济实力较弱的父或母承担高昂的、超出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抚养费用。第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般是指子女实际生活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参照标准,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通过收人、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1]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按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金额的共9件,占比37%。
3、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是确定抚养费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抚养费可以按每月固定收入、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可以总结为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父母的收入多少是确定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的重要依据,在收入金额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按比例确定抚养费金额也比较容易得出一个准确的数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本文判例中按收入的百分比给付抚养费的9件,占比37%。抚养费占收入比例最低为收入的25%,最高为32%。
05
结论
从吉林省判例的分析情况看,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父母双方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的优先考虑情形。相比之下,另一方经济条件更为优越,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影响明显较小。确定离婚夫妻对孩子的抚养权,要充分考虑到家庭环境变化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影响和对他们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实际抚养关系为判断基础,维持未成年子女现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后,对抚养事宜作出妥善处理。新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关系的处理上更加强调上述理念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切从孩子出发、一切为了孩子。[2]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商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均不在抚养费范围内。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支持的金额较低,远低于当今社会抚养子女实际支出的费用。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及孩子生活水平下降的困境。这都是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需要面对和考虑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7,448-449
[2]叶海涛,新民法典时代下抚养权纠纷的衡平处理
作者:薛媛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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