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国家最新政策文件(2021基金政策)

2023年国自然申请时间 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安排的通知如下: 各学院: 为有效提高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质量和资助率,现启动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

2023年国自然申请时间

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安排的通知如下:

各学院:

为有效提高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质量和资助率,现启动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准备工作。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凝心聚力,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申请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统一部署、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各学院参照2022年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申请条件以2023年正式指南为准),注意限项规定等要求。请各学院广泛动员,鼓励符合申报条件教师,做到应报尽报。

最终有效申报情况将作为2023年学院目标考核、其他各类限项申请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选题要求

申请人须重点关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以及基金委各学部“十四五”优先发展领域,并参考往年申请立项情况,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及前期研究成果,凝练好选题。

三、申请工作安排

(一)制定计划(2022年10月中旬)

1.各学院制定申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

2.分管院长、科研秘书组织申请人学习有关政策规划,参考2022年项目指南等文件,积极关注国家自科基金申请新政策变化。

3.10月30日12:00,各学院将2023年国家自科基金项目拟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发科研处邮箱。

(二)第一轮辅导(2022年10月—11月)

1.科研处将组织1-2次专家辅导会;

2.科研处根据各学院上报工作方案和预申请情况,对申请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具体走访学院时间另行通知;

3.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辅导会,及时发布新闻做好宣传,并提前向科研处报备,科研处将根据各学院召开专家辅导会情况进行调研。

(三)第二轮辅导(2022年12月—2023年1月)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一般于12月份下达基金申请通知,科研处将根据最新申请指南的精神,及时发布《湖北经济学院2023年度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指南》和《湖北经济学院2023年度国自科申请书形式审查明细表》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人要认真学习国家自科基金申请指南;

2.12月30日,各学院再次发送申报汇总表电子版至科研处邮箱,确定最终申报数。

3.各学院通过召开座谈会、项目论证会和专题辅导会等方式,邀请同行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初评,形成指导意见,反馈至申请人修改、打磨;

(四)第三轮辅导(2023年1月-2月)

1.各学院要充分利用假期时间,通过召开学术沙龙和专题辅导会等方式,继续打磨申请书;

2.各学院分管院长要对申请书进行指导,科研秘书要对申请书进行严格形式审查。

(四)学校审核(2023年2月-3月)

1.2023年3月1日,各学院报送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二份(由申请系统导出)和《湖北经济学院2023年度国自科申请书形式审查明细表》一式一份(分管院长和科研秘书需签字)至科研处,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至科研处邮箱,科研处将进行形式审核;

2.申请人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申请书后,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复评,申请人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申请书。

(五)正式报送(2023年3月14日)

正式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及截止时间,以学校科研处网站发布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通知为准。

国家自然基金申请时间2023

一.一般要求

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统一部署,加强指导,严格控制各学院参照2022项目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条件以2023官方指南为准),注意限制条件等要求。请各学院广泛动员,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做到全部上报。

最终有效申报将作为2023年高校目标考核和其他限制申请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选题要求

申请人应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十五”期间基金委各部门的优先发展领域,参考往年项目立项申请,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以往研究成果,凝练选题。

第三,申请工作安排

(1)制定计划(2022年10月中旬)

1.各学院应制定申请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2.主管院长和研究秘书组织申请人研究相关政策规划,参考2022项目指南等文件,积极关注国家自费基金申请的新政策变化。

银监会2022年出台最新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如下:

1、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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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3-07-03 13: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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