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认罪认罚视域下对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认识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证据体系不完善、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常常会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打配合,律师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被告人则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认罪认罚的情况。...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证据体系不完善、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常常会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打配合,律师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被告人则接受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认罪认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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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辩护策略的采用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即使是最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为获得法庭的采信,辩护结果不成功,但至少被告人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诉讼利益是可以得到刑期从宽的,而如果辩护人在法庭上赢了,那么被告人就是彻底的无罪。

这种策略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一方面是我国法律承认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他的辩护立场不要求与被告人完全等同。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的案件证据基础还不完善,不能彻底排除合理的疑点,因此有了无罪辩护产生的空间。

从公诉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存在疑点的证据体系+心存侥幸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充分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辩护人=问题案件。

实质的独立辩护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口,因此法庭应充分保护律师的独立辩护,而非简单的按照公诉人单方要求更换辩护人、或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给予的从宽量刑建议。

我的个人意见是公诉方在将案件移送起诉前应当允许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对被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量刑建议,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法庭应充分尊重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不能以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为由,以剥夺被告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利益的权利为威胁,要求被告人进行更换律师。同时庭审中应充分尊重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终局性裁判的作用,而非由公诉方单方影响诉讼程序进行,威胁被告人撤换辩护人,否则就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法官保留原则了。

当然如此严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构建前提,需要公安+公诉的大控方做好证据搜集和取证工作,完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只有打好基础才能获得诉讼的正义。

虽然提高证据标准会占用司法资源较多,但我国是以实质正义为立法目的和逻辑出发点的国家,应以正义为主,效率为辅。这也是司法正义之下大控方所必须的提高和进步,以避免认罪认罚制度的形式化。

  • 发表于 2023-07-08 16: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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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生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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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52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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