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深!借社交软件设计“桃色陷阱”,宾阳3人诈骗未遂被判刑!宾阳一男子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利用社交软件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感情、约见面,两女子帮忙发微信语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
近日,宾阳县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国、严某翠、莫某玲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两千元不等罚金。
吴某国,男,37岁,高中文化,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国在其住所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在某社交软件上冒充女性,以谈感情为由与男性被害人添加微信进行聊天,一番热聊后,以约见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前去见面的路费,并用微信收取被害人钱款。期间,吴某国还让被告人严某翠、莫某玲发送微信语音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2020年11月25日,民警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某小区抓获吴某国,并扣押作案用手机等物品,从作案工具中提取到诈骗信息。同月27日,被告人严某翠、莫某玲到宾阳县公安局投案。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国、严某翠、莫某玲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诈骗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国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国、严某翠、莫某玲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翠、莫某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国、严某翠、莫某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翠、莫某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吴某国、莫某玲向法院预缴罚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宾阳县法院一审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国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严某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处被告人莫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国在缓刑期内诈骗未遂,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应当以诈骗罪和前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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