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会员因点赞过多被处罚 连续10小时每小时点赞超2000

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顶级会员诉“大众点评”刷赞之争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销毕先生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恢复其账号贡...

大众点评会员因点赞过多被处罚 连续10小时每小时点赞超2000

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顶级会员诉“大众点评”刷赞之争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销毕先生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恢复其账号贡献值43143点;补发“PASS”卡一张;赔偿毕先生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毕先生其余诉请。

连续10小时

每小时点赞超2000

大众点评作出“三级处罚”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为大众点评用户。毕先生自称因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大众点评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毕先生在平台发布了大量文字、图片、视频等,也慢慢得到了众多用户的关注,成为大众点评等级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大众点评平台监测到毕先生账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其中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又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监测到毕先生账户点赞量出现相似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量1600-4000个,一个赞用时不到一秒钟。大众点评结合系统监测数据与人工经验判断,认为毕先生现在账户的点赞数据是异常的,非其本人所为。

于是,大众点评根据《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发出了预处罚的通知:

通过买粉或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粉丝量、浏览量、点赞量等社交数据,扣除其诚信分9分。

在毕先生申诉失败后,对其作出“三级处罚”决定。

预处罚期间点评不进精选、扣除违规点评贡献值、禁发点评等内容90天;倒扣除现有贡献值50%;撤销VIP;取消会员年会权益;禁止申请平台组织的霸王餐等免费活动90天;论坛公示。

一审

点赞异常,扰乱平台秩序

处罚未侵权,驳回诉请

毕先生认为大众点评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无事实依据的,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增加其账号贡献值56643点,其中包含处罚时扣除的43143点,以及处罚期间因点评无法进入损失的13500点;同时要求补发其账号“PASS”卡一张;在平台公示大众点评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和依据;给予其“大V年会”名额一个;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一审中,毕先生当庭进行了点赞演示,1分钟点赞91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点赞行为的行为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毕先生的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众点评平台依据《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采取处罚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

大众点评证据不足

处罚无依据,支持部分请求

毕先生:

自己是因身体原因,日常有比常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互动,点赞行为也是自己与其他用户“礼尚往来”的具体体现。点赞功能对用户而言只要喜欢就可以对某条内容进行点赞,且自己常常是对首页推荐的精华内容进行点赞,是本人所为。

大众点评:

这种长时间、高频率极端异常的点赞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且平台设置点赞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在浏览阅读和思考后,对他人发表的内容表达认可,并通过这种公开的认可,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参考依据。如果任由没有意义甚至虚假的评价行为发生,会使其他用户消费选择做出错误判断,势必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其处罚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认定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点赞量等社交数据”的行为?

上海一中院认为:

其一,大众点评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正面证明毕先生存在非本人点赞的行为,比如点赞量来源于多个或可疑的设备终端、网络地址;而是通过数据的比对与说明进行的反向推定。

其二,毕先生一审庭审中演示了其每分钟91个的高速点赞能力,而大众点评仅是简单否认毕先生长时间维系这种速率的可能性,并未就此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

其三,从平台的点赞路径来看,大众点评未进行技术规制,用户可以在不浏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快速点赞。另考虑到个体差异性,根据毕先生当庭演示的数据,亦难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

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点赞行为的情况下,难以作出非其本人所为的高度盖然性推定。大众点评就其主张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毕先生的行为不直接置于处罚依据所规定的范围。

关于如难以认定毕先生行为非本人所为,那么毕先生的点赞行为是否仍属大众点评可处罚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大众点评在规则中既未明确其平台内点赞的功能、价值,亦未列举哪些情形可为或不可为。实际生活中,用户也会因多种情形而点赞。大众点评现于诉讼中对点赞的功能、价值作限缩解释,超出一般预判,故缺乏依据。

其次,大众点评认为即便是毕先生本人所为,其无差别的刷赞所产生的数据也是虚假的。而这一判断标准超出了大众点评处罚理由的一般文义理解。

最后,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宜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毕先生的权益,若侵犯又该如何担责?

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 官 寄 语

叶佳 民事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本案主审法官兼审判长叶佳指出,点赞一词源于网络,表现为用户使用网络平台设置“赞”的功能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用户点赞也存在多种情形。既有对所点内容表示肯定的评价,也有建立或维系社交关系的互动,还有因投票、宣传等事项而对流量有需求的“集赞”等。司法实践应对行为的多元、个体的差异予以体察。

毕先生的点赞方式值得商榷,不应被鼓励或被效仿。《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毕先生作为“大众点评”的顶级会员,有义务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与平台和谐共赢。

大众点评亦应注意,平台规则除了具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后评价作用,亦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先指引作用。用户通过平台公开的规则,可以知晓平台对某些行为的意见和态度,以及从事某些行为可享有的权益或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调整其行为方式。大众点评理应平衡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规则公开透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优化申诉机制与处罚程序,与用户消弭争议。

  • 发表于 2021-10-05 19: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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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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