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下属遭受扶贫办领导的性骚扰,怒而用拖对其脸部进行抽打。
性骚扰是指行为人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对他人实施骚扰的行为。法律上性骚扰的对象不局限于女性,男性当然也可能会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性骚扰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按照行为方式分类,可以分为言语性、行为性、环境性等等。据了解本案当中,女子就是遭受了来自领导王某的短信骚扰,不过对方辩称这是开玩笑,目的是想请女子吃饭。
现实当中不乏有一些模棱两可的骚扰行为,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是给人的感觉不明显。而且因为每个人对性骚扰的定义和接受承担都有所区别,可能张三认为的性骚扰在李四眼中就不是。
对于被骚扰的受害者,他们有权依法要求性骚扰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不顾女子的反感,给她不断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女子的性骚扰。女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王某承担停止发送短信,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女子所属单位应当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王某与女子之间的纠纷,平时就应当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