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张某反映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立案,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一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张某(女,24岁)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反映公安机关对其遭受强奸的报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问题,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于2021年8月5日受理此案,现正在依法调查核实。
此前报道:女子称被强奸警方未立案,北京警方: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复查
针对张某通过网络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被强奸不予立案一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3月,张某(女,2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报警称被周某(男,35岁)强奸,警方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证人、勘查现场以及生物样本提取、物证鉴定等工作,认为张某报案反映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遂决定不予立案。张某按照法律程序先后向朝阳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核。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均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后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目前,警方正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并对案件进一步复查。